關于印發《企業博士后工作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博管發(1997)5號
博士后工作試點企業、試點城市,設立博士后流動站單位:
根據國家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和全國博士后管委會《關于擴大企業博士后工作試點的通知》(人發[1997]86號)的要求和國家有關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規定,為使企業博士后工作順利開展并逐步規范化、制度化,我們結合這項工作的特點,制定了《企業博士后工作管理暫行規定》?,F將此《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產、學、研結合,培養和造就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高層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推動我國博士后工作為經濟建設服務,國家人事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全國博士后管委會決定,在以前試點的基礎上,擴大博士后工作的試點。為使這項工作順利開展并逐步規范化、制度化,根據國家有關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規定和企業博士后工作的特點,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企業博士后工作即指一些經濟實力較強、技術水平先進、科研條件較好的國家重點國有企業、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或特大型、大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與設立博士后科研流動站的單位(以下簡稱設立流動站單位)聯合招收和培養博士后人員(以下簡稱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
第三條 全國博士后管委辦公室根據《關于擴大企業博士后工作試點的通知》(人發[1997]86號)的要求和全國企業博士后工作的發展,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有關部門審批試點企業,在該企業建立企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四條 全國博士后管委會辦公室統一指導和具體管理全國企業博士后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全國博士后管委會辦公室可委托一些部委或省市的有關部門承擔企業博士后工作的某些具體工作。
第二章 試點企業與設立流動站單位的合作
第五條 試點企業和設立流動站單位之間應積極主動地相互聯系、溝通,根據雙方各自學科專業和工作特點,建立長期或單項的合作關系。
第六條 試點企業和設立流動站單位雙方應以高水平的研究項目為合作基礎,相互支持,分工合作,共同做好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的招收、管理等工作,保證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的培養質量。
第三章 研究項目與招收計劃的確立
第七條 試點企業須根據本企業的發展和人才需求,提出具有較高研究水平和較好市場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項目。為保證研究項目適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研究項目確立的過程中,試點企業可主動與設立流動站單位聯系,交換對研究項目的意見。試點企業需填寫《企業博士后研究項目立項表》,由企業領導審定立項。
第八條 試點企業每年須根據擬開展的博士后研究項目,制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的計劃,報全國博士后管委會辦公室核批后實施。
第九條 試點企業可將《企業博士后研究項目立項表》送交全國博士后管委會辦公室或有關部委和省市管理博士后的部門,由其根據試點企業的要求,通過適當方式將企業博士后研究項目向設立流動站單位推薦。
第四章 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的招收
第十條 符合國這規定博士后招收條件的博士,如希望從事企業博士后研究工作,可向設立流動站單位或試點企業任何一方提出申請。允許設立流動站單位與試點企業聯合招收在本單位獲得博士學位的博士從事企業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一條 試點企業與設立流動站單位應共同協商確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的人選。同時,應分別明確本單位的相關專家,組成共同的專家小組,指導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研究工作。
第十二條 試點企業和設立流動站單位應簽訂《聯合培養博士后研究人員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并須將協議書報企業所在的博士后工作體制改革試點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門備案。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應按照博士后管理有關規定和《聯合培養博士后研究人員協議書》中的有關條款,與試點企業和設立流動站單位簽訂協議。
第十三條 招收人選確定后,由設立流動站單位將有關材料匯總報全國博士后管委會辦公室或博士后工作體制改革試點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門復核,并辦理進站及戶口遷移等有關手續。 設立流動單位除按規定報送《博士后研究人員申請表》等材料外,還應附送下列材料: (1)《企業博士后研究項目立項表》(復印件); (2)《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審查意見表》; (3)《聯合培養博士后研究人員協議書》(復印件)。
第五章 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管理
第十四條 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應遵守試點企業和設立流動站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享受國家規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員的一切待遇,也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十五條 試點企業和設立流動站單位雙方應按照國家和單位的有關規定,對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科研工作及其他方面進行中期考核,考核結果存入博士后個人檔案。
第十六條 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工作期限為二年,主要在企業工作,也須有一定時間在設立流動站單位工作(具體方式和時間長短由試點企業和設立流動站單位商定)。確因研究工作需要處長工作期限的,經試點企業與設立流動站單位雙方協商同意,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一年,并須報全國博士后管委會辦公室或企業所在的博士后工作體制改革試點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的戶口,根據工作需要由試點企業與設立流動站單位商定,落在試點企業所在地或設立流動站單位所在地。
第六章 經費和工資福利待遇
第十八條 試點企業應提供充足的研究項目經費,經費由企業負責管理。如工作需要,經協商,也可以劃出部分經費由設立流動站單位負責管理。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如需使用設立流動站單位的儀器設備等,其費用從項目經費中列支。
第十九條 試點企業應提供不低于國家規定標準的博士后日常經費,具體數額由雙方商定,主要用于支付國家規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員的工資、補貼和在流動站工作時的必要的福利開支以及設立流動站單位的行政管理和專家的指導費用等(行政管理和專家的指導費用的具體數額應在《聯合培養博士后研究人員協議書》中明確)。試點企業應將該經費在博士后研究人員進站時撥到設立流動站單位,由設立流動站單位負責管理。如博士后研究工作確需延長,試點企業還應提供延長期間的日常經費。
第二十條 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的工資、補貼由設立流動站單位按國家有關博士后工作的規定標準發放。博士后研究人員在企業工作期間,試點企業應參照企業同崗位、同資歷工作人員的收入和企業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進展、博士后研究人員的工作表現等情況,對博士后研究人員給予必要的收入補助。
第二十一條 試點企業應為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提供必要的住房等后勤保障。博士后研究人員的配偶、子女隨其流動等問題,應按照國家博士后工作有關規定由企業和設立流動站單位協商解決。
第七章 博士后工作期滿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工作期滿時,試點企業與設立流動站單位雙方應結合與其簽訂的協議,組織有關專家對其進行認真考評,考評的主要內容為: 1.研究成果的學術水平。 2.研究成果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3.工作表現和解決實際問題及組織管理的能力。 以上三個方面可根據研究項目、工作性質和工作環境等情況的差異有所側重。
第二十三條 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分配工作,按照國家博士后工作有關規定辦理。試點企業應填寫《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期滿分配工作意見表》,由設立流動站單位將有關材料匯總,報全國博士后管委會辦公室或博士后工作體制改革試點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門,辦理工作分配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戶口遷移等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設立流動站單位可根據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申請,按照國家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和博士后工作的有關規定,受理其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第八章 企業博士后研究成果
第二十五條 企業博士后研究成果應按照國家知識產權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公正、合理地處理其權益歸屬。 1.企業博士后研究工作一般由試點企業提出研究項目、提供項目經費和日常經費,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主要在試點企業完成研究工作,其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原則上歸試點企業。 試點企業和設立流動站單位如共同合作完成企業博士后研究項目,或設立流動站單位有階段性成果轉讓,則雙方應預先明確企業博士后研究成果的歸屬和分享辦法。 2.企業博士后研究成果為職務研究成果,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按有關規定享受應有的權益。
第二十六條 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應按照國家規定和試點企業的有關要求對博士后研究成果中的技術秘密予以保密,違者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試點企業應根據本暫行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管理細則,并報本企業所在的博士后工作體制改革試點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門和全國博士后管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暫行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暫行規定吊全國博士后管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